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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201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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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查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学生须按照学院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应该缴纳的费用,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但学生获得资助后必须尽快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院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习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上课必须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八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院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院所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课时计算,教学实习依实际课时计,学院安排的有关活动,折合课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在读学生每学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军训、理论课、实习、技能竞赛与毕业设计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院《学年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况,按照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因有下列特殊原因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转系(专业)。
  1、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3、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  新生转系(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转系(专业)手续应在第一学期开课前办理,正式开课后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子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四年。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含家庭特殊困难、创业等)可以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申请休学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出具学院指定医院相关证明和院医务室意见),经系书记审核同意,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住宿费依照天津市物价局规定办理。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者,退还1/2学费。第二学期办理休学手续者,不退还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系学工办审查、系书记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诊断证明者;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休学到期,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六节  退学警告、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每学期期末取得规定学分1/3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已受到一次退学警告,第二次又达到退学警告标准的;
  (休学期满,未按学院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必须填写《退学审批表》,经学生工作部审查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个中原因中途离校的学生,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过学院指定医院确诊,不符合体检标准、患有疾病或者以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四)经退学学生申请,学生所缴该学年学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退学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托离校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者,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批准,可适当延长。
  (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业证明。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同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安全保卫部会同其所在系学工办令其限期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第六十六条可以提出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以后不得再申请参加重修,维持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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